基建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询价定价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6-15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基建工程成本控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 凡基建处负责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工程项目,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所在地没有政府部门基准价格信息和直接定价依据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需要询价定价

第四条 分管投资计划副处长负责组织询价定价工作,询价前成立询价小组,有关科室科室负责人和项目现场负责人协助。

第五条 询价定价方式可采用市场询价、厂家考察询价、电话询价、造价信息平台询价、近期或同期类似项目询价、参考特征接近的材料设备信息价等方式。

第六条 询价前,技术科牵头,工程管理科、质量管理科协助,将需要询价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名称、用途、规格型号、参数、材质、档次标准、质量要求、制作需求等明确细化,形成技术要求书面材料。

第七条 询价前应确定询价方案,询价方案应包含询价方式、技术要求、组织实施等内容。询价时应明确产地、厂商、品牌、所询价格是出厂价还是到货价,是否包含税金、运费、加工成型费等。

第八条 招标前需要询价的,会同审计、造价咨询等单位根据询价方案进行询价。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询价的,会同审计、造价咨询、监理等单位根据询价方案询价,询价方案告知施工单位,必要时施工单位可参加。每一类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询价不少于3家。

第九条 询价后,询价小组详细整理汇总询价过程资料,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形成书面询价报告,询价人员签字,按项目存档。

第十条 根据询价报告,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具体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价格,形成会议纪要,按项目存档。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规定,需要提请学校研究决策的,提请学校决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