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廉洁自律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1-0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基建处廉政建设工作,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全体工作人员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基建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学校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增强廉洁奉公和遵纪守法意识,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规范基建工程各环节中的工作行为,不准违规操作,不准对不符合程序的违规运作进行审批。

二、处长为基建处廉政建设的总负责人,分管处长为分管业务的廉政建设第一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的廉政建设具体责任人。

三、在基建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和处内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十不准”: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各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高消费娱乐、宴请、旅游等活动。

(三)不准假公济私变相公款旅游,外出执行公务,要严格按规定路线和时间完成任务并及时返回。

(四)不准到省纪委禁止出入的隐蔽餐饮服务场所、私人会所等场所消费。

(五)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非公务使用乙方和相关单位车辆。

(六)不准向设计单位指定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和型号,干扰设计单位正常设计工作。

(七)不准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八)不准违规向施工单位介绍推荐与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干扰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

(九)不准在物资设备采购、施工变更签证、工程质量检验、审核施工预结算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

(十)不准在同基建工作有关的其它单位、部门从事兼职以及经营实体。

 四、如违反上述规定,经查证属实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规定为员工年度考核重要标准,实行廉洁自律一票否决制。

   六、本规定于2018年12月1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