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09 浏览次数:

一、基建处印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负责办理日常有关签章事务。

 二、使用印章,用印人必须详细填写“基建处用章登记表”,经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三、严禁未经处长批准擅自加盖本处印章,擅自盖章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印章保管人负责。

 四、盖章时应认真核查签章内容,不得随意加盖,不得随意交由他人代盖。

 五、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乱放,不得借用,不能携带单位以外使用。

 六、印章更换或遗失,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办法于2018年12月1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