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建处印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负责办理日常有关签章事务。
二、使用印章,用印人必须详细填写“基建处用章登记表”,经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三、严禁未经处长批准擅自加盖本处印章,擅自盖章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印章保管人负责。
四、盖章时应认真核查签章内容,不得随意加盖,不得随意交由他人代盖。
五、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乱放,不得借用,不能携带单位以外使用。
六、印章更换或遗失,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办法于2018年12月1日开始实行。